津环保水函〔2012〕553号
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工作的函
各有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委局:
今年7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环发〔2012〕8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各省(区、市)政府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度6月底前上报环保部备案;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本年度12月底前报送环保部。环保部将自201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政府批示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工作”(见附件1)。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和市政府批示精神,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将本区县、本部门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自查报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内容汇总并报市政府。
附件:1.市政府有关批示
2.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
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
核细则》的通知
市环保局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丽娜,杨桂玲;电话:87671520,8767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