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监察[2012] 46号签发人:张润桦
关于做好2012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2012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以及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国家环保部2011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情况,现将2012年度天津市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汇审考评重点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情况。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平台(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为基础,除考核公告平台数据填报情况以及公告平台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数据一致性之外,新增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情况的抽查,着重检查不据实填报、不及时更新、数据不完整、“征期合并”等问题。
(二)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情况。按照《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按2011年第四季度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情况计分。
(三)国家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排污申报核定情况。列入《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家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不得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该类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中至少应当填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种重金属污染物的其中一种,如企业污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需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2011年度内申请上市或者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在2010年度排污费征收数据库中无企业信息、或者数据不完整的,扣除相应分值。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情况。列入《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29号)中“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未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扣除相应分值。
(六)企业基本信息等数据的一致性情况。重点考评公告平台中的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一致性;排污申报核定数据与排污费征收数据相关信息的一致性,特别是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七)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建设情况。借鉴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及其他数据资料扩大排污申报范围,工作成效比较突出的,给予附加分。
二、2012年度汇审考评有关工作要求
(一)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足额征收情况。从2012年第一季度起,环境监察局将根据环保部总量司提供的总量核查数据逐一计算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并与公告平台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入库金额对比,有关情况将列入2012年度汇审考评。同时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与入库金额相差较大的地区进行排污费征收稽查。
(二)强化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工作。2012年四个季度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情况均纳入汇审考评范围,实际入库金额与按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计算的应征额差距要求缩小到15%以内。各地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污费。
(三)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与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数据的报送工作合一。考虑到每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印发的时间,将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报送时间修改为第二年的2月25日前,同时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校验纳入排污申报数据库,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不再单独报送。
(四)根据考核安排,2012年的汇审会将在2013年2月底3月初进行。
附件: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排污申报排污收费考评通知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