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同时,请各区县组织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并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于5月31日前送交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