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监察[2010]31号 签发人:韩宝福
关于印发《天津市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2010〕60号)要求,环境监察总队确定你区为我市试点,并制定《天津市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开展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及本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经验,为我市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奠定基础。
此函
(联系人:赵雯;联系方式:23051506;传真:23052502)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附件:
天津市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2号令)及我市《关于开展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2010〕60号)的要求,落实张力军副部长在全国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指示:“要将排污费征收稽查作为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主要措施,省级环保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排污费稽查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依法征收排污费,杜绝协商收费、收人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我市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机构:
在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设立稽查工作组,由监察总队综合科牵头,人员由相关部门组成。
(二)稽查方式:
采取档案查阅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稽查时间:
2010年10月—11 月监察总队开展对试点区的抽查。
三、稽查范围:
在抽查试点区收费档案的基础上,重点对国控源、市控源和化工、水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进行稽查。
四、稽查内容:
(一)、 检查各排污单位2010上半年排污收费档案。要求收费档案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是否具备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
2、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如排污单位申请复核);
3、缴费依据。采取什么方法核定收费因子的排污量;(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产排污系数数据)其中:监督性监测数据使用时间。物料衡算方法核定废水排放量时是否有依据、核定锅炉燃煤量时是否有进煤单据、煤质化验报告单等;
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如排污单位未能及时缴纳排污费),是否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开出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5、是否有缴纳排污费单位签收的送达回执;
6、案卷中是否有缴纳排污费单位缴纳排污费票据回执(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 监察总队对排污收费档案的检查数量应不少于20个。
五、稽查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2010〕60号)要求,请试点区环保局在自查自纠结果的基础上说明本区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下一步总队稽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在稽查中,如发现在排污申报、核定、征收、解缴及排污费减、免、缓的批准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申报变更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以及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组将对本次稽查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