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环境监察支队: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报告制度及汇审计分办法的通知》(津环保监[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2010年度你单位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的工作实际,决定推荐你单位相关人员作为“2010年度全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或“2010年度全国排污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所推荐人员应具体负责或经办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及排污费征收工作。

南开区、静海县、西青区、东丽区、宝坻区、河北区、大港区、河东区、蓟县、塘沽环境监察支队允许推荐“2010年度全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各1人;西青区、东丽区、河北区、宝坻区、蓟县、河东区、北辰区、大港环境监察支队允许推荐“2010年度全国排污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各1人。

请于2011年7月22日下午4:30前将推荐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环境监察总队。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全国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齐长清;联系电话、传真:87671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