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环保部正在制定《“十二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核实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请你局组织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的VOCs排放企业进行污染调查工作。

市局拟于8月27日(周一),组织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和重点企业就国家对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培训。请你局负责组织所辖功能区环保部门根据培训要求完成VOCs调查工作,并于9月10日(周一)前将调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VOCs污染调查主要内容

 

 

附件:

VOCs污染调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所在区县及地址,所属行业及行业代码,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投产(开业)时间,企业规模等。

二、企业环境管理执行情况

单位环保机构名称,环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等。

三、企业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用)量

企业主要产品名称、年产量,含有机物原辅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年用量。

四、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点位和排放量

生产工艺介绍及VOCs排放节点工序名称、各排放节点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排放量等。

五、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情况

现有VOCs污染治理措施名称,对应的车间工段或生产设备,治理措施原值(万元),投入使用日期,处理方法及原理,治理效率,年运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