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监测站: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的通知》(总站统字[2011]207号)及《2012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工作,提高污染源数据审核、处理与分析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2季度起正式应用总站下发的“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处理、评价和上报工作,报送范围为天津市国控、市控废水监督性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数据,国控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及国控、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2012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中重金属企业监测数据采用Excel表方式报送,具体格式从www网/监测处通知/2012污染源监控部文件夹内下载。

二、国控废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及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于当月25日前;国控废气、市控废水及国控、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至中心污染源监控部temcjkb@163.com邮箱。数据上传后,需电话确认报送成功。

各区县上传的数据包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命名:行政区/时间/污染源类型,例如:东丽区2012年1月份国控废水;东丽区2012年1月份污水处理厂;东丽区2012年2月份重金属;东丽区2012年1季度国控废气;东丽区2012年1季度市控废水;东丽区2012年1季度在线比对。

三、如报送监测数据有超标情况的,应同时将“污染源超标情况说明”(格式详见附件1),盖章后送交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或以EMS方式邮寄至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213室,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邮编300191。

四、每季度编制“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格式详见附件2)进行三级审核并盖章后(区县监测站公章和骑缝章)于第三个月第25个工作日前送交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

五、每次数据上报前,应认真核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基础信息、产品信息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对于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软件中更新,并书面告知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如遇辖区内企业搬迁或关停的,须上报区县环保局盖章说明或相关批复文件;因停产或其它情况未能开展监测,区县监测站须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各区县监测站务必强化监测数据审核,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监测中心将定期统计监测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区县环保局。

七、每年4月15日前各区县站须根据国家或环保局下发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对辖区内重点废水污染源监测项目及方法进行重新核定,并填报“废水监测项目及方法汇总表”(详见附件3),发送至中心污染源监控部temcjkb@163.com邮箱。

附件:1、污染源超标情况说明

2、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

3、废水监测项目及方法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XXXX年XX区污染源超标情况说明


一、国控废水污染源

分析超标情况,并计算超标倍数。

表1 XX年XX月份国控废水污染源超标情况

单位名称

排口名称

超标项目

评价标准名称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


二、污水处理厂

分析超标情况,并计算超标倍数。

表2 XX年XX月份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

单位名称

排口名称

超标项目

评价标准名称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


三、市控废水污染源

分析超标情况,并计算超标倍数。

表3 XX年XX季度市控废水污染源超标情况

单位名称

排口名称

超标项目

评价标准名称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



四、国控废气污染源

分析超标情况,并计算超标倍数。

表4 XX年XX季度国控废气污染源超标情况

单位名称

排口名称

超标项目

评价标准名称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


五、重金属监控企业

分析超标情况,并计算超标倍数。

表5 XX年XX月份重金属监控企业超标情况

单位名称

排口名称

超标项目

评价标准名称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