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二--机动车排放黑烟 罚款两百至两千
来源:今晚报

机动车排放黑烟罚款两百至两千  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数据可作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15-01-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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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的机动车污染防治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不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拆除、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