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控字[2001] 510

签发人:史捍民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
连续监测系统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固定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参考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从 200211日起 实施。请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按照本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一年十 二月三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

  

前言
范围
引用标准
术语
1.
验收程序
2.
验收前期的审核
3.
CEMS的现场检查
 3.1
探头和管线检查
 3.2
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3.3
分析仪器的检查
 3.4
其他用品的检查
 3.5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4.
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4.1
各种规章制度的检查
 4.2
维护保养情况
 4.3
排放数据
 4.4
仪器日常校正
5.
验收监测
 5.1
验收监测项目
 5.2
验收监测方法
 5.3
验收监测结果分析
 5.4
验收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6.
验收报告的报出及验收结论的发出
附表1.基本情况
附表2.CEMS外观的现场检查
附表3.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查看
附表4.对比监测颗粒物CEMS
附表5.对比监测气态污染物CEMS
附表7.对比监测烟气含氧量CEMS
对比测试结果
CEMS
验收报告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特制定本规范,对已安装联网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进行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验收程序及验收的技术指标。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的技术标准。验收的技术指标是指固定污染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到固定污染源的烟道或管道上,在调试、联网后连续正常封闭运行30天,为保证获得准确的监测结果,必须要验收的指标。
   
本规范自 200211起实施。
   
本规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厚钧、陶勒蕾
   
本规范委托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验收的程序及验收的技术指标。
1.2
本规定适用于验收监测固定污染的排气参数及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技术规定中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3-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5468-91
锅炉烟尘排放测试方法
    HJ/T57-2000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北京市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术语
1.颗粒物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的液体和颗粒状物质。
2.
气态污染物
   
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
3.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是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进行连续地、实进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锅炉、工业炉窑、焚烧炉等)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4.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它是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二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5.
满量程值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12倍。
6.
零点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7.
量程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8.
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9.
相关校准
   
建立颗粒物CEMS显示物理量与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相关曲线,将CEMS显示物理量转换为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颗粒物质量浓度含量。
10.
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CEMS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统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11.
速度场系数
   
通过烟道或管道断面烟气的平均流速与相同时间区间通过同一断面或非同一断面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的平均流速的比值。

1.验收程序

   CEMS的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
验收前期的审核
2.
验收的现场审核:
a.
验收检查部分:CEMS的现场检查、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b.
验收监测部分:污染物浓度的对比测试、排气流量流速的对比测试、其它排气参数的对比测试。
3.
验收报告的报出
4.
审核发证

2.验收前期的审核

    CEMS设备安装、高度、联网后,需连续正常运行至少168小时,CEMS的使用单位才可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仪器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及检定证书;
2.
仪器技术资料(仪器原理、使用说明等)
3.
仪器设备高调试报告。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基本情况、测量范围、零点及量程漂移调试数据记录、排气
 
流速的速度场系数据、烟尘/粉尘相关校正系数据K值等;
4.
正常运行监测历史数据记录(不少于168小时的有效历史数据)
5.
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备负荷、运行规律等情况)
6.CEMS
技术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与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核上报资料及监测记录表,并在连续监测系统联网正常封闭运行两 周以上后(在此期间不得继续进行调试、不得更换部件),组织验收。如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视为审核不合格,责其整改。

3.CEMS现场检查

  CEMS现场检查可分为五个部分:
1.
控头和管线的检查;
2.
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3.
分析仪的检查;
4.
其他用品的检查(即标准气体、标气瓶的压力表)
5.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验收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系统各组件的状态。CEMS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有责任解释CEM系统出现的非正常现象。

3.1探头和管线检查
    验收人员对所有探头和管线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探头的安装是否规范,管线有无破损现象。
   
对于流量流速监测系统,应检查;
1.
对于热线风速仪和靶式流量计,外观检查控头联结部位的无腐蚀;
2.
对于微压计,检查采样管线有无漏气和皮托管的管道有无堵塞 。

3.2气体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部件进行下列检查:
1.
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更换过滤器;
2.
是否按规定更换化学品;
3.
冷却器温度是否在操作条件之内;
4.
在采样管线内是否有冷凝现象;
5.
采样泵是否有腐蚀、非正常的噪声或漏气情况。
   
验收人员还应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近期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任何维修记录及调整记录)

3.3分析仪器的检查
    分析仪器应牢固安装,与气体处理系统结完好,并配有采样系统的备用件。验收人员应检查所有联结是否牢固密封,检查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警报器的状态是否正常,检查量程范围设置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同时将分析仪器的编号记录存档。

3.4其他用品的检查
    验收人员也应核查一些其它的组件或附件。对于标准气体,验收人员应检查:
1.
标准气体捉类及来源:标准气体是否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所生产;
2.
标准气体的浓度:标准气体的浓度是否与量程相匹配:
3.
标准气体的证明书。
4.
标准气体的证明书。
   
还应检查所有标气瓶所配备的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用来联结校准的管线、排气管线、或泵应检查有无明显的破损泄露和腐蚀现象。

3.5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是指记录处理保存CEMS数据的各种软、硬件共同组成的集成系统。它必须真实、可靠地将CEMS数据保存并传送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同时符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联网要求。验收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时应注意:
1.
检查日常校正、线性、相对准确度试数据记录,校核最近的数据记录来审核系统的准确性;
2.
检查备份数据及频次;
3.
检查数据采集的频次和小时均值如何计算;
4.
要求使用单位显示最近的排放数据;
5.
检查CEMS使有的各种校正因子是否改变,如流速校正因子,烟尘校正系数等;
6.
检查排放数据、丢失数据、操作数据记录,并检查日常校正的原始记录单;
7.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必须符合北京环境保护局的所有功能要求;
8.
检查现场数据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数据一致性。

4.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4.1各种规章制度的检查
   
有关CEMS的各种规章制度(CEMS技术管理、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与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CMEMS正常运行的保证。验收人员检查CEMS使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有关CEMS的各种规章制度。CEMS技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日常校正、维护保养、备件清单、故障解决方案、记录的保存有报出等方面。

4.2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保养记录是记录对系统进行的维护保养情况。通过检查记录,可了解以前的维护保护情况。验收人员还可通过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判断CEMS的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措施。应检查的问题有:
1.
维护保养措施的执行情况;
2.
维护保养记录与历史数据记录的一致性。

4.3排放数据
    排放数据反映了CEMS仪器运行期间仪器的性能及使用单位排放的具体情况,验收人员应重点检查排放数据的记录。检查CEMS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时应注意:
1.
排放数据是否进行了校正;
2.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仪器精密度和准确度测试;
3.
丢失数据的处理情况;
4.
各种文件中排放数据及记录的一致性;
5.
数据中有无异常排放及原因。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