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京环发〔2005〕21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 2005 年 12 月 30 日起 ,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对轻型柴油车实施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北京市要积极做好高品质柴油供应等准备工作,在此之前,可采取适当措施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自 2005 年 12 月 30 日起 ,拟在北京市销售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新定型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2005 年 12 月 30 日前 已定型上市销售并通过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可延迟安装OBD系统,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停止在北京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新车。

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北京市环保局不予发布达标车型目录,北京市公安交管管理局不予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