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2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
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
一、自
二、自
三、在
四、鼓励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生产达到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对于达到国IV以上更严格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和重型燃气车(发动机),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开始明确发布国IV车型公告前,企业可提交有关部门的国Ⅲ车型公告和国Ⅳ检测报告,申报北京国IV环保目录,经审核通过后,将公布在北京市环保目录上,并做出标识。
五、轻型汽车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的问题
(一)自
提前申报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应安装OBD系统。
(二)鼓励使用带有OBD系统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按标准规定带有OBD系统的车辆,将放宽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周期,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六年之内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OBD系统认证试验可参照《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实施(见附件3)。
六、其它事项
(一)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有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并将特约维修站的与排放控制系统相关的车型维修情况定期归纳后报我局(见附件4)。
(二)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系族问题
对于按系族申报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需要采用ETC试验对系族中源机型进行三台发动机的NOx筛选试验。
(三)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需在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并发布后,才可进行申报。
(四)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放自我检查试验报告。其中,轻型汽车按系族只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三台份报告),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按系族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ESC和ETC试验检测报告(三台份报告)。此项试验可以提交企业内部的检测报告,但北京公交车辆选用的发动机型应提交国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排放抽查,以保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材料(附后)
3、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试行)(附后)
2、汽车制造厂申报达到国Ⅲ、Ⅳ阶段排放标准,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第三阶段车型公告。
3、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表分为带OBD和不带OBD的轻型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燃气汽车)、重型柴油车、点燃式重型燃气汽车、重型柴油机、重型点燃式燃气发动机等六种表格(见附件2)。申报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同时提供车型(发动机型)环保目录发布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