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8〕5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关于环保目录有效期的问题
自
二、关于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自查的问题
(一)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汽车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放自我检查试验报告。轻型汽车按系族只提交国Ⅳ标准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三台份报告)。此项试验可以提交企业内部的检测报告。
(二)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见附件3)
1、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国Ⅳ车型,有关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工作,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确保10万公里之内排放稳定达标。
2、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国Ⅲ车型,有关企业应按要求继续完成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工作,确保已销售车型在8万公里之内排放稳定达标。
三、关于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的问题
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排放抽查,以保证产品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国Ⅳ轻型汽车目录方法
2、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要求
附件1:
申报国Ⅳ轻型汽车目录方法
一、申报方式
国Ⅳ轻型汽油车需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申报(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申报机动车目录),届时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书面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看北京环保局网站“网上申报指南”(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申报机动车目录系统使用指南)。
二、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
2、汽车生产厂(或代理申请单位)申报达到国Ⅳ阶段排放标准,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第四阶段车型公告。
3、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申报车型目录必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测报告,且加盖检测机构电子签章。
(1)轻型汽车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044-1999)的要求,其中包括三辆样车的Ⅰ型试验(排气污染物试验),一辆样车的Ⅲ型试验(曲轴箱排放物试验)、Ⅳ型试验(蒸发排放物试验)、Ⅵ型试验(低温排气污染物试验)、OBD认证试验(试验程序及提交相关资料参照附件2)、双怠速试验。
(2)对暂不能提交国内检测报告的国外汽车生产企业,除OBD认证试验外,可以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试验标准和项目,与国内检测相同。
附件2:
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
一、编制依据
依据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二、认证准备
1.OBD系统申报资料准备
根据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
1.1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1.2OBD系统监督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的;OBD系统所有输出故障代码和格式清单(每一个都加以说明)
1.3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的书面说明。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 (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的监测原理(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