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12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第七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6年度第七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京登记注册办理牌照手续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2、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4、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型以2006年我市环保目录为准,原有车型目录作废。 2006 年 12 月 1 日 起 ,未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轻型汽车车型目录作废。此外,按照北京市在2007年之前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的要求,原有轻型柴油车车型目录作废,并暂不受理轻型柴油车环保目录申请。

5、重型汽油车、摩托车和农用车执行排放标准不变,原发布目录在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实施之前仍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Ⅳ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注:带OBD)

2、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注:带OBD)

3、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4、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重型汽油车)

5、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摩托车)

6、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农用车)

7、2006年度第七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发动机)

8、2006年度更改补充车型目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