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气字〔2004〕400号               签发人:裴成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

 

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4年度第十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2、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4、由于2004年起重型汽油车和摩托车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原2003年车型目录中的重型汽油车和摩托车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

2004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轻型汽车)

2004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重型柴油车)

2004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重型汽油车)

2004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摩托车)

2003年度更改补充车型目录

2004年度更改补充车型目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