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医院: 为加强捐赠药品进口管理,保证捐赠药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现将该通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