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发〔201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