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固体废物 用语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