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巴彦浩特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评审批复的请示》(内哈字〔201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拟建设2×330兆瓦亚临界单抽凝汽式供热机组,配2×1176吨/小时煤粉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采用直接空冷系统,配套建设条形煤场、事故灰场、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投产后近期为巴彦浩特镇提供采暖供热971.77万平方米,替代供热范围内51台分散燃煤小锅炉和4台58兆瓦集中供热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阿拉善盟热电联产规划修编巴彦浩特篇》、《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城市供热规划(2010-2020年)》,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成后,配合有关部门拆除供热范围内51台分散燃煤小锅炉和4台集中供热锅炉,保留2台58兆瓦锅炉作为调峰热源;加快中水和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在本工程试生产前完成。以上要求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考虑脱硫系统50%的除尘效果,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5%。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5%。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条形封闭煤场,设封闭式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灰渣库、卸料点均设抑尘、除尘设施。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用水水源为巴彦浩特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厂内建中水深度处理设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含煤废水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脱硫废水经单独处理后用于煤场喷洒用水;酸碱废水、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内绿化、输煤系统冲洗、煤场喷洒等。厂内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液氨灌区、油罐区、脱硫区等部位采取防腐、防渗处理,灰场边坡和库底铺设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共设置7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加强厂址和灰场地下水水质、水量和水位的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送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安装消声器;磨煤机、循环泵、汽轮机、励磁机等加装隔声罩并做好基础减振;主要噪声设备布置在室内,主厂房等高噪声车间采用隔声门窗;空冷平台设置吸声围挡。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由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氨罐区设围堰,并安装氨逃逸监测和自动水喷淋装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噪声污染、施工扬尘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