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钛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锦州钛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氯化法钛白粉技改扩能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锦钛发〔2014〕7号)及附送的《锦州钛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氯化法钛白粉技改扩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5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7月2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主要建设内容为采用沸腾氯化技术新建3万吨/年沸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配套建设脱盐水站、空压站、氮氧站和废渣场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供水、供电、循环水站等依托原有设施。2003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3〕207号)。工程于2005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7月投入试运行。工程总投资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5.5%。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预热炉燃料由柴油改为天然气,氯化工艺补充新鲜氯气由从氯化炉底部直接添加变更为从氧化单元氯化铝发生器添加,经氧化单元回收后补充至氯化炉。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氯化、精制、氧化装置尾气经水洗和碱洗处理后通过1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装置收尘渣排风尾气经碱洗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贮运、产品干燥、后处理工序产生的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后排放;液氯库尾气经碱洗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

  落实了“清污分流”措施。氯化、精制、氧化等工序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以及氯化和精制界区雨水送污水处理站经中和、沉淀、压滤处理后回用;后处理工序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处理厂。车间污水排放口设置了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

  (三)噪声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氯化废盐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滤饼,全部送新建渣场填埋。渣场采取了双人工衬层防渗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设置有围堰,液氯库区设置有氯气报警仪和碱液喷淋装置,建设了800立方米事故池,编制了《锦州钛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辽宁省环保厅备案。关停了原有1.5万吨/年熔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和环境空气

  氯化、精制、氧化装置尾气中颗粒物、氯化氢、甲苯、氯气、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氯化装置收尘渣排风尾气中氯化氢和氯气排放浓度,石油焦料仓、高钛渣料仓、产品干燥和后处理尾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液氯库尾气中氯化氢和氯气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气、氯化氢、甲苯、苯并[a]芘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

  厂区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中苯并[a]芘日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日均浓度范围为0.175-0.734毫克/立方米,氯气和氯化氢浓度范围分别为0.04-0.17毫克/立方米和0.019-0.064毫克/立方米,甲苯未检出。

  (二)废水和地下水环境

  车间污水处理站出口总铅、总镉、六价铬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排放浓度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六价铬和总锰排放浓度分别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表4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厂址和渣场地下水pH值、氨氮、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硫酸盐、铁、六价铬、镉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准》(GB/T14848-93)Ⅳ类标准。

  (三)噪声

  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工业粉尘0.446吨、化学需氧量21.4吨、氨氮0.345吨、石油类1.89吨。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氯气和氯化氢的无组织排放。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锦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