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5万吨/年HDI项目调整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函》及附送的《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5万吨/年HDI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04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2015年2月5日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上海市上海化学工业区内。2004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4〕73号),工程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3万吨/年HDI(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生产装置于2007年1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07〕248号);2012年12月我部批复该工程调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环审〔2012〕353号),二期工程对一期工程实施技术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更换光气化反应器、增设反应器急冷器及配套的公用及辅助设施,改造后HDI产能达到5万吨/年,不再建设2万吨/年HDI生产线。二期工程于2013年2月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投入试生产(沪环保评〔2013〕67号),工程总投资3010万元,环保设施全部依托原有设施。本次验收内容为二期工程,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氯化氢吸收塔尾气、蒸馏单元尾气、HDI储罐呼吸气及维修前期废气等经光气分解塔分解后送拜耳一体化基地内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急冷、洗涤、催化降解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光气分解塔分解后的维修后期废气、取样废气和经水喷淋洗涤后的HDA(1,6-己二胺)储罐、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通过42米高工艺废气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烟气通过50米高烟囱排放。焚烧炉烟囱、工艺废气排气筒和导热油炉烟囱设置了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废水

  装置区设备和地面冲洗水经活性炭吸附后与HDA储罐呼吸气洗涤水、初期雨水等有机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排水管道送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拜耳一体化基地污水排口和雨水排口设置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蒸馏残渣、反应残渣、高(低)沸物、清洗废液、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星月环保有限公司处置。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库,并采取了防风、防雨和防渗措施。

  (四)噪声

  采取了隔声、基础减振和消声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涉光气生产装置布置在蒸汽-氨幕包围的开放厂房中,含有高浓度光气溶液的设备和管道采用了双层夹套技术,装置区和厂区设置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在线检测报警系统;罐区和装置区建设了围堰和集水沟等设施,拜耳一体化基地有机废水系统、无机废水系统和雨水系统设置了具有报警和联锁功能的在线监测和阀门切换设施,建设了1万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编制了《拜耳一体化基地紧急反应预案》并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厂区周边1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焚烧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关限值要求,二恶英类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的欧盟200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光气、氯气、氯苯类、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工艺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氯苯类、氯化氢、光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符合《上海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氯气、光气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拜耳一体化基地有机废水总排口中氯苯浓度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二级标准限值要求,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氯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接管标准。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0.08吨、氨氮0.004吨。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