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在促进有机食品发展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近期,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科学、规范、安全生产有机食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现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引导及监管,积极推进有机食品的发展工作。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有机食品 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单位: 各直属单位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环然[2002]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推动有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现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发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认证标准》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包括现有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含缓冲带,下同)和规划实施中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纲要。

    (二)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省级发展有机食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五)指导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并管理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无偿受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登记。

    (三)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或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四)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委托,调查有机食品基地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

    (七)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被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情况。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可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填报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登记表。

    (一)基地所在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周界外一公里内无排放重金属和其他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源、无县级以上公路穿越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具有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或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五)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农业科技园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经认证取得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于已列入政府规划、或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已经认证发布公告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保护性措施: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批准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实施监督;

    禁止在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使用三倍体或基因工程技术建立种植、养殖和加工基地;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法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