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并公告。现对第四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 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核准并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mep.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三批)

             2.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3.生产产业变更公告

             4.车型型号变更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附件:1.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三批)

  轻型汽油车

  轻型柴油车

  重型汽油车

  重型柴油机

   重型柴油车

  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

  重型燃气发动机(点燃式)

  重型燃气车(点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