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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摘要] 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成立登记。该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外…………
[发布日期] 2013-03-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合作;睦邻友好;委员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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