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9月份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的通报
[摘要] 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黑财建〔2015〕91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9月份组织开展穆棱河和呼兰河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现将水质监测结果和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通报如下: 一、穆棱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 根据《黑龙江省穆棱河、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监测方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9月14日-16日对穆棱河流域的6个断面进行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生态补偿金扣缴与补偿情况如下:鸡西市扣缴50万元,穆棱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不扣不补,总共扣缴50万元。
[发布日期] 2015-10-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穆棱河;补偿;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