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摘要]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发布日期] 2008-0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出口;原粮;制粉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