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科教函〔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委疾控局、应急办,医科院、中国疾控中心,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建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中医药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为适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新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和过程监管的要求,切实发挥专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审批各环节中的作用,按照原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附件1),并对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附件2,可从我委网站下载)。
[发布日期] 2016-03-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生物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