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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环保总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6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现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并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同时,自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用于核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用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宜)印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印章同时作废。“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不变。 特此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管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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