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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作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工作。对在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追溯性安全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3-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性;物品;裂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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